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47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商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吴门桥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大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新,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79号南楼4楼。
法定代表人:**男。
申请保全人苏州商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47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苏州商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商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