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民初74号
原告: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新兴村二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2YLXBL8Q。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35414116。
法定代表人:张三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月,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张仁恩,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月、张仁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月、张仁恩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计1857元,由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燕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颖超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