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民初74号

原告: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新兴村二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2YLXBL8Q。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35414116。

法定代表人:张三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月,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张仁恩,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月、张仁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月、张仁恩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计1857元,由三明市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燕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颖超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