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4民初803号
原告:***,女,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江西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3号永信广场A1004-A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796980664C。
法定代表人:黄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赣东,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计127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谢晓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罗垂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