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4民初80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对原告***诉被告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0724民初80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赣0724民初803号民事裁定书中落款时间“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补正为“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 判 员 谢晓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罗垂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