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民终2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上诉人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