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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民终2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上诉人某某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