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中部产业园N-LL-02-04-B-10地块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2189869。
法定代表人:李则成。
被执行人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景路7号1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N3WA0J。
法定代表人:魏常军。
关于***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9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应向***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91400元及违约金(以2419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8日;以2191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返还设备质量保证金268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5437元。本案执行费282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7557.68元,该款扣缴本案执行费28265元后,余款719292.68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此外,申请执行人***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604执1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明敏
审判员 黄远东
审判员 蓝 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