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2160号 申请人:广州市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65号西郊协力商贸中心北塔13A层13A0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7843688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慧商路1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2189869。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申请人广州市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