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21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65号西郊协力商贸中心北塔13A层13A0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7843688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慧商路1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2189869。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216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2013********的银行存款770000元。现广州市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2013********的银行存款7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