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羊城铁路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1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羊城铁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城建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K3080170-1。
诉讼代表人:何锦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羊城铁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原审被告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4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羊城铁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羊城铁路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本院对广东羊城铁路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羊城铁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806.05元(广东羊城铁路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903.02元,由广东羊城铁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退回3903.02元给广东羊城铁路实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