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281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武勇,董事长。
被告: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艳菊,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凤,广东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68.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