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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源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1925号
原告:汕头市金源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周厝塭中元南三横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UWR3A03。
法定代表人:陈钟源。
原告:**,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9803K。
法定代表人:杨海文。
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幢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23497Q。
负责人:李继忠。
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88249。
法定代表人:武勇。
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45号自编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BAXH0T。
负责人:梁斌善。
被告: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63128F。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被告:广东中能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海顺路16号1902房(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M72D9W。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
被告:李家荣,男,1993年1月20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汕头市金源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中能盛建材有限公司、李家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汕头市金源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金源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慧慧
书 记 员  蔡斯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