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脉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7101执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63128F。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琳,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脉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193号金祥大厦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67656910T。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原告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脉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710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判令:被告广州市脉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租12517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7.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脉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广州市脉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64986.7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股票、工商、车管、保险、不动产等信息,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脉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赵光辉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将广州市脉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为1264986.78元,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市脉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燕
审 判 员 姚妍妍
审 判 员 文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姣
书 记 员 肖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