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101民初37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娥,系***之妹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路路、曹海琼,广东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叶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聪、李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铭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站前一街26、28号八层第8C001号。
法定代表人:蔡煜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宇、王福坤,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董事长。
被告: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田意,经理。
上述两名被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张若鸿,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铭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南岭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21)粤0103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审查,***系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本院变更***为本案原告。2022年3月14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382.06元,减半收取131691.03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江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 静
书 记 员  卓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