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集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1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集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197号铁路货运大厦六楼650房。
法定代表人:刘天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鸿,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集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集益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集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集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9元,减半收取10209.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集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晓丹
书 记 员  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