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晟灿科技有限公司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110号
原告河北晟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云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牛全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雪松路**>
法定代表人任红军,总经理。
原告河北晟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晟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