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5277号
原告:山东兴德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秦楼街道万泰颐轩北沿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3581252E。
法定代表人:朱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松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58314。
法定代表人:任红军,董事长。
原告山东兴德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兴德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兴德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兴德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6元,减半收取计2113元,由原告山东兴德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伟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燕
书 记 员 冷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