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7812号
原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雪松路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58314。
法定代表人:任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河南大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安中路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E6407X。
法定代表人:王素钦。
原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