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3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919686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税务、保险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零星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账户进行冻结。
二、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三、2021年3月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有房产5套,本院已在诉讼中保全查封,其中一套为首封,其余四套为轮候查封。
四、2021年6月1日、6月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多家股权进行冻结,但均为轮候冻结。
五、2021年6月4日,前往**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进行现场调查并张贴迁出公告。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8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两次对**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上述房产,经本院审查,已经准许,拍卖款1166997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八、2021年8月17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查询结果与首次基本一致,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7333.48元进行扣划并交纳执行费。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向其释明可以申请开具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共执行到位1166997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 刚
审判员 郑建庭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