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47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OYCDLY06,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兴街60-1号813室。
法定代表人:韩雨,经理。
被申请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58314,住所郑州高新开发区雪松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军,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汉威科技有限公司、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辽0211民初1476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汉威科技有限公司、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8,073.4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2021)辽0211民初14768号民事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民终7199号民事判决,现原告以被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判决确定的债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8,073.41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王玉华
人民陪审员  周宏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纪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