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21民初1382号
原告: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