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49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清宫镇3公里311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52258476D。
法定代表人:**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银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台路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33581440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银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豫1628民初498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银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3252.3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银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其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银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3252.3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