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314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住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33581440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开元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DXX9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司诉被告河南银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