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银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314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住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33581440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开元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DXX9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司诉被告河南银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