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汇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7233号 原告:杭州汇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高技街36号3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6098961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横屿路2号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29229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汇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已将本案货款履行完毕。原告杭州汇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汇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