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4224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摩***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横屿路2号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29229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