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佳盛置业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7937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温州佳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村横塘中路85号前半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7JU7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横屿路2号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29229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佳盛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温州佳盛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温州佳盛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