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304民初391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横屿路2号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29229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与被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