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835号之一
原告:***。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6元,减半收取计30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19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