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1473号
原告:***。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9元,减半收取计18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