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2469号
原告:温州春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90号宅包办众创空间A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9KBR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292294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春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春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