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370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民初5370号
原告: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平,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姚港路8号。
负责人:张海滨,职务:分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2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巫劲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