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13民初1837号
原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健康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元,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国,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交通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正港,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长,该局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安天缘岩土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健康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贝怀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453元,减半收取215726元,由原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波
人民陪审员  戴家红
人民陪审员  谢秀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葛春红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