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洪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民终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镇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朱庆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国,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元,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街道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可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淮玲,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淮安天缘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健康西路**
法定代表人:贝怀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兴,该公司总工程师。
上诉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淮安天缘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431453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徐 炜
审判员 黄金强
审判员 许银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仲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