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6737号之三
原告: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二环路园区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恒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进、羊城,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交通西路16号颍上县水务局内。
法定代表人:鲍峰,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琴,系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窦灿辉,系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锟,系该县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颍上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15元,减半收取85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0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严 超
人民陪审员 成震峰
人民陪审员 徐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徐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