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917号
申请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二环路园区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85968344X。
法定代表人:周恒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荣宝斋大厦21楼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99FT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价42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21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莹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旭东
书 记 员 韩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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