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56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85968344X,住江苏省泰兴市城东工业园二环路园区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恒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城,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鲁081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8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余额。
2、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鲁H1××××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现场调查情况
本院前往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