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91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二环路园区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恒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荣宝斋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911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XXXXd8@wx.tenpay.com人民币68365.2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分理处账户6228********人民币160374.4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联通路支行账户6217********人民币71041.70元、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账户6222********人民币32751.3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方支行账户6228********人民币16616.28元,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黄金国际支行账户2390********人民币5337.27元、在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账户9030********人民币4059.54元,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鲁CV××**奥迪牌汽车。申请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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