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911号
申请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二环路园区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85968344X。
法定代表人:周恒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荣宝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99FT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39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21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21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