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港建设集团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4民初1213号 原告:中港建设集团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港建设集团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中港建设集团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962,000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评估费及其他涉案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原、被告相继签订了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及内部合同,将原告承包的巩留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中污水处理厂项目分包给了被告。由被告按图施工并负责全部设备及安装调试,同时保证通过环保验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是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不仅未按照设计和图纸要求提供在线监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施工,防腐及***槽未做,控制箱不符合图纸要求。经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无奈,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返工和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花费费用1,962,000元。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图纸,按照图示污水处理厂设备的工程量,按照国标向原告提供设备供应、预埋、安装、调试的设备及为保护该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的其他配件,包含必须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具,包验收、预埋、维护、人员培训等。故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民终1910号民事判决书对此予以确认。另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解决,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及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2民终1910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认定本案确属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在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诉讼,因此本案适用约定管辖,由原告中港建设集团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