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9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二环路园区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8596834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大厦21楼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99FT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源泉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306民初3917号民事裁定、(2021)鲁0306执保9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1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永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1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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