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与阿坝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2920号
原告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黄石村4组。
法定代表人:黄应隆。
委托代理人:冯骄,四川视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昱非,四川视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坝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理县杂谷脑镇西大街理县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将来。
被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坝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内江聚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