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4895号
原告深圳市永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大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倩。
委托代理人曾庆礼,广东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大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德。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被告于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筑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大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彩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林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