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2民初2591号
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原告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