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

芜湖市德威地板店、芜湖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203民初6362号 原告:芜湖市德威地板店,住所地芜湖市中南建材城1号楼19-20号门面,实际经营场所:芜湖市中南建材城1号楼25-2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NPMNP9D。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路新新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186338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中山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394328K。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皖星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名流印象办公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143876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河,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圣莉斯歌美容店,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中南建材城1-2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WWD3F1W。 经营者:**。 被告:弋江区袁记川崎鱼火锅店,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中南建材城1栋2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8LKA2N89。 经营者:***。 被告:弋江区精品房产中介所,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中南建材装饰城1幢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RMAYW0W。 经营者:***。 原告芜湖市德威地板店(以下简称“德威地板”)与被告芜湖市**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芜湖供电公司”)、芜湖市皖星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星公司”)、弋江区圣莉斯歌美容店(以下简称“圣莉斯歌美容店”)、弋江区袁记川崎鱼火锅店(以下简称“川崎鱼火锅店”)、弋江区精品房产中介所(以下简称“精品房产中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威地板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物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电力芜湖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皖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河、川崎鱼火锅店经营者***、精品房产中介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莉斯歌美容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威地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79733.2元,停业损失5000元,合计84733.2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2日13时24分许,原告正常营业中,门口东侧广告牌内部南侧突发火灾,经芜湖市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救援得以灭火。本起火灾,后经芜弋消火认字(2021)第0006号认定:起火点位于南侧最下部横向敷设的多股铜导线南侧端头区域墙面处,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由于此次火灾发生点的电线,系第三至第六被告使用,跨越原告店面门口广告牌内的明敷电线短路失火,给原告直接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并且因此停止营业造成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物业作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国网电力芜湖供电公司作为供电公司,起火点的电线为被告皖星公司、圣莉斯歌美容店、川崎鱼火锅店、精品房产中介使用,对于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就其损失与各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物业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的部位是位于原告广告牌南侧。我方认为火灾初期起火点被广告牌包裹,使得外人无法发现。广告牌的使用者具有过错,扩大了火灾的损失。火灾被发现的时候,烟雾已经很浓,物业人员也参与了救援,火灾附近的消防栓也可以正常使用,物业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火灾的起因是电气线路短路,是用户使用电气不当,继而发生线路短路,与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无关联性。综上,我方在此次火灾事故中没有侵权行为,管理过程中没有过错,物业的消防设备完善,使用正常,火灾发生与我方物业管理没有因果关系,我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请。 被告国网电力芜湖供电公司辩称:1.我方非火灾事故的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系低压线路发生的火灾,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导致,无证据证明与我方有关,我方只是提供电能,无证据证明系我方供电造成的火灾,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起火线路属于用户自己的产业,不属于我方维护管理范围,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原告自认其线路系第三、四、五、六被告使用,不属于我司所有产权的线路,系用户自己的资产。根据相关规定,公用低压线路构建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本案中用户端最后支持物及电表以下至用户户内的线路属于用户的产权,由用户自己维护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向消防部门取证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的事故起火点属于用户产权的线路,属于用户自己维护管理的范围,不属于我方维护管理,故发生火灾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与供电公司无关。3.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因无法证明火灾事故发生与我方有关,原告要求我方赔偿损失的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告要求我方对其损失予以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对我方的诉请。 被告皖星公司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此次火灾发生点的电线系第三至第六被告使用,原告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与之相反,案涉短路电线与我方没有任何关联性。7月22日13时24分发生火灾,案涉火灾发生点的用户线路及供电线路均已损毁,直至7月31日才恢复供电,而火灾发生当日,我方得知期货发生后藕,就自行拉断电闸,后经消防大队确认,即在经营场所即恢复了通电,在火灾发生之后至案涉线路修理完毕恢复供电之时,我方的电路使用没有任何影响,即电路的完整性根本就没有受到此次火灾事件的影响。2.原告未举证证明我方存在任何危险行为或侵权行为,我方不是侵权行为人和危险行为人,无需承担责任。3.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我方的任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4.关于财产损失部分,原告主张的直接财产损失系其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其依据的材料均系原告提供,未经三性核实,且该数额与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数额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该评估报告不应采信。对于其主张的停业损失5000元,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损失数额的构成,因此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川崎鱼火锅店辩称:5月我方店铺的电路就改装了。我们线路是从南面过来的,起火点是原告的西门。故该起火灾事故和我方无关。 被告精品房产中介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我方导致电路短路的,火灾的线路和我方线路无关,所以案涉火灾也和我方无关。 被告圣莉斯歌美容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2日13时24分,芜湖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建材城××号楼××号门面的芜湖市德威地板店发生火灾,经芜湖市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救援得以灭火。同日,芜湖市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情况如下:一、环境勘验:起火场所所在建筑为中南建材城1号楼,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西路与中山××路××建材城内,建筑层数地上三层,使用性质为商业楼。建筑为钢砼结构,东、南、北侧为市场内其他建筑,西侧为市政道路。失火店面广告牌上方外墙有烟熏痕迹、外窗和塑料水管有烟熏和烧损痕迹,广告牌底部塑料扣板脱落变形,广告牌下方一层东侧装饰竖井表面局部烧失。初步勘验:对失火店面内部进行勘验,店面内一层、三层无过火痕迹,二层仅东南侧外窗及附近木地板样品等烧损,其他区域均未过火,外窗玻璃碎裂掉落至两侧,南侧部分窗框烧损。对店面东侧广告牌内部进行勘验,广告牌内部墙面及电气线路等有大量烟熏和烧损痕迹,广告牌顶部最南侧下表面及对应下部钢龙骨变形和烧损痕迹最重。细项勘验:对广告牌内部电气线路进行勘验,过火区域主要有三路电气电路,东南角有一处垂直的电气线路,下部断裂,断口处有熔断痕迹;广告牌内部中上部有一处南北走向的电缆线,南部断裂,未发现可疑痕迹;广告牌内部中下部有一处南北走向的多根电线,南部断裂,部分铜导线断口处有熔断痕迹。专项勘验:现场提取垂直的电气线路部分铜导线(1号检材)、广告牌内部中下部南北走向的电气线路部分铜导线(2号检材)。 后经德威地板委托,安徽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出具《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结论为德威地板火灾造成财产损失79733.2元。 2021年9月7日,芜湖市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载明:火灾造成房屋装修、广告牌、电气线路等烧损,直接财产损失陆万壹仟***拾元,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13时21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德威地板东侧广告牌内部南侧,起火点位于南侧最下部横向敷设的多股铜导线南侧端头区域墙面处,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2022年1月27日,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南建材城德威地板店等多户失火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载明:2021年7月22日,中南建材城东门附件门面失火,我公司城南网格化抢修值班人员接到报修电话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发现用户已联系消防,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将火熄灭,由于此次的火灾将供电电路烧坏,抢修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供电线路及电表出线都在一起,用户电路处于前面上层,供电线路处于下层,由于火灾有两路线路绝缘层全部烧毁,上层的铜导线全部裸露在外,下层的供电线路外绝缘层烧毁,内绝缘层部分烧毁。现场消防队员告知我公司抢修人员,需要对火灾现场检测鉴定全部完成后,方可对烧毁的供电线路抢修恢复送电。我公司抢修人员于2021年7月30日接到用户电话要求送电,2021年7月31日经消防管理人员在火灾现场告知,可以对烧毁的供电线路进行抢修更换,后我公司抢修人员到现场就发现供电线路是完整的,由于用户线路前后被剪断,无法判断烧毁的线路是哪个用户的,抢修人员后期又多次配合用户查找,结果均无法判断。 另查明:1.2021年5月14日,**(川崎鱼火锅店门店所有权人,用电人)与国网电力芜湖供电公司(供电人)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一份,载明:用电地址为中南建材城1-20#,合同约定容量为30千伏安/千瓦,该容量为用电人最大用电容量;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计量配电箱进线开关与出线接口处,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表述,如二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描述为准;本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2.2021年1月1日,**物业(乙方)与中南建材城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西商业经营网点小区,建筑面积44800平方米提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委托管理事项含公用场所市场秩序的管理,铺面房、仓库房使用、装修、养护的管理和监督,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的管理,安全保卫和管理(消防和治安),环境卫生的管理,物业档案质科的管理。 3.庭审中,德威地板**其不清楚是哪家用户电气线路短路导致火灾发生。精品房产中介申请的证人**当庭**,事发当天其在精品房产中介,其儿子在门外玩耍,回到店内告知外面有店铺冒烟,其跑出店面发现外面发生火灾,于是跑回精品房产中介将该店的电闸关闭,当时精品房产中介电风扇还开着。其跑在外面时看到川崎鱼火锅空调在正常使用,灯箱也亮着。精品房产中介申请的证人**当庭**,其系精品房产中介员工,事发当天其在二楼休息,听到外面有人喊冒烟了,着火了,就跑下去看热闹,当时精品房产中介内风扇还在转,灯也开着,二三十分钟后,其回到精品房产中介店内时,门店已经停电。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公示打印件六份、《***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评估报告书》一份、图片打印件二份、被告国网电力芜湖供电公司提交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复印件一份、照片复印件一组、《关于中南建材城德威地板店等多户失火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工程量验收(签证单)复印件一份、被告川崎鱼火锅店提交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复印件一份、被告精品房产中介提供的**、**证人证言二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等在卷证实。被告皖星公司提交的《证明》属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皖星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图打印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火灾已由芜湖市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起火部位及起火原因,予以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各被告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大小;二、原告在本起火灾中具体损失数额的确定。 对于焦点一,从《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起火点及起火原因来看,起火部位位于原告东侧广告牌内部南侧,起火点位于南侧最下部横向敷设的多股铜导线南侧端头区域墙面处,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被告国网电力芜湖供电公司提供的《低压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载明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从本案起火点及起火原因来看,着火线路为用户线路,应由用户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国网电力芜湖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对被告国网电力芜湖供电公司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起火部位线路为被告皖星公司、圣莉斯歌美容店、川崎鱼火锅店、精品房产中介共同使用,现被告川崎鱼火锅店提供该店面出租人于2021年5月14日与被告国网电力芜湖供电公司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证明该店铺用电线路在火灾事故发生前已进行改装,其用电线路不经过起火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川崎鱼火锅店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对被告川崎鱼火锅店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皖星公司提交的《证明》属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认定;其提交的微信截图打印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精品房产中介提供了证人**、**的证人证言,因上述两位证人与该房产中介的经营者具有利害关系,在被告精品房产中介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被告皖星公司、圣莉斯歌美容店、精品房产中介作为用电用户,在没有证据证明非自身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店面实际使用人,对自身使用的店面负有消防安全义务和管理保障义务,其明知广告牌内部具有多股线路,具有安全隐患,而未进行及时排除、处理,造成了损害后果扩大,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被告**物业为中南建材城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人,根据其与中南建材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管理事项,包含对建材城内安全保卫和管理(消防和治安)等提供物业服务。虽案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内容未进行明确约定,但被告**物业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结合其当庭**2019年原告店铺就因点香火发生过火灾,其亦告知原告店铺存在消防隐患,然直至本次事故发生前,其未举证证明其对原告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其疏于管理,怠于履行其职责,对于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案情及各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物业承担10%的责任,被告皖星公司、圣莉斯歌美容店、精品房产中介各承担2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对于焦点二,本次火灾事故造成原告部分财产受损,芜湖市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次火灾造成原告直接财产损失为6168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停业损失,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本次火灾造成原告损失61680元。根据上述责任比例划分,则被告**物业需承担上述损失10%的赔偿责任即6168元,被告皖星公司、圣莉斯歌美容店、精品房产中介各承担上述损失20%的赔偿责任即1233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圣莉斯歌美容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市**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市德威地板店损失6168元; 二、被告芜湖市皖星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市德威地板店损失12336元; 三、被告弋江区圣莉斯歌美容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市德威地板店损失12336元; 四、被告弋江区精品房产中介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市德威地板店损失12336元; 五、驳回原告芜湖市德威地板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元,由原告芜湖市德威地板店负担469元,被告芜湖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芜湖市皖星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0元,被告弋江区圣莉斯歌美容店负担140元,被告弋江区精品房产中介所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雷 霞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