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财保1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开发区泰山科技城A区13号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州正达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二十二团幸福摊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山东中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巴州正达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鲁0991财保116号民事裁定,对巴州正达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进行冻结。山东中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中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巴州正达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