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巴州正达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财保116号
申请人:山东中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开发区泰山科技城A区13号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州正达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二十二团幸福摊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州正达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巴州正达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