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市南粤科伦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402民初24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梅州市南粤科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梅州市梅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G。
法定代表人:陈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文,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广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白沙物流公司仓库之二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3M。
法定代表人:彭肖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贞,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梅州市南粤科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科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广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粤科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洪文、廖丹,广信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凯、刘金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南粤科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安装梅江区彬芳大道南创杰金融中心项目裙楼的PH8户外全彩屏及三面翻广告机的《合同书》;2.判令广信安公司支付南粤科伦公司违约金及直接损失200万元;3.判令广信安公司退回已付货款50万元及整改费用10万元给南粤科伦公司;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南粤科伦公司与广信安公司达成南粤科伦公司将位于梅江区彬芳大道南创杰金融中心项目裙楼的PH8户外全彩屏LED以及三面翻广告机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承包给广信安公司的约定。南粤科伦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给广信安公司。2017年4月17日,南粤科伦公司和广信安公司对上述工程补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南粤科伦公司将科伦大厦PH8户外全彩屏LED、三面翻广告机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承包给广信安公司完成。双方对户外全彩屏三面翻广告机的规格、质量、期限、款项、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但广信安公司安装之后,LED基本两三天就发生故障,LED屏面经常黑屏,整个屏幕这儿黑一块、那儿黑一块,屏幕根本无法正常显示,有时甚至停机运行,根本无法通过验收。LED屏出现故障,三面翻广告机也无法正常使用。起初,发生故障,广信安公司还会到现场进行修理,但后来广信安公司不再对LED屏进行修理。在南粤科伦公司不断要求下,广信安公司只得继续修理,但广信安公司根本没有能力处理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广信安公司遂将整改和维保事宜分包给梅州市威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信安公司和威凌公司于2019年9月8日签订了《梅州科伦大厦LED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威凌公司于2019年9月进行整改。南粤科伦公司为了在2020年春节期间LED屏可以正常显示原告公司名称,所以依照《梅州科伦大厦LED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了10万元给威凌公司。从广信安公司与威凌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威凌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整改中,南粤科伦公司了解到广信安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施工安装LED屏,却使用劣质的材料,导致被告制造、安装的产品质量不能符合合同约定,南粤科伦公司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南粤科伦公司的商标不能正常地显示在广告屏上,南粤科伦公司也无法将外墙屏面租给他人播放广告,致使南粤科伦公司遭受较大的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形象。南粤科伦公司与广信安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希望安装LED屏幕实现商业利益和树立社会影响为目的,显然,广信安公司的行为已经致使南粤科伦公司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南粤科伦公司要求与广信安公司解除合约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九条第6点约定,因广信安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南粤科伦公司有权要求广信安公司支付违约金,酌情要求200万元的违约金。广信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造成南粤科伦公司较大损失,南粤科伦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广信安公司辩称:南粤科伦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广信安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安装施工义务,所安装的LED广告屏和三面翻广告牌不存在质量问题,至安装完成以来,南粤科伦公司多年来一直在正常使用涉案的广告屏,南粤科伦公司所提交的公证视频、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同时广信安公司已向南粤科伦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提交了LED显示屏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等资料,并向南粤科伦公司提出对工程进行验收,但南粤科伦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拒不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南粤科伦公司在收到广信安公司验收申请及资料后3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南粤科伦公司拒不验收,但又擅自使用涉案广告屏的行为视为对涉案广告屏的质量予以认可。南粤科伦公司一直声称涉案广告屏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南粤科伦公司自涉案广告牌安装完毕以后,一直都在正常使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南粤科伦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广告牌,但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南粤科伦公司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书第九条违约罚则第二项的约定,南粤科伦公司每逾期付款1日,应向广信安公司偿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广信安公司酌情将该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万分之五每日计算。
广信安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55万元货款;2.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5万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以105万元的万分之五计付);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广信安公司与南粤科伦公司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创杰金融中心项目裙楼安装PH8户外全彩屏及三面翻广告机事宜达成一致。南粤科伦公司向广信安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广信安公司收到预付款后,立即安排施工,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PH8户外全彩屏及三面翻广告安装、调试事宜。后双方于2017年4月17日补签了一份《合同书》,双方对广告牌的价格、安装、付款、售后、验收等事宜达成书面的条款,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7年6月6日重新签订《合同书》,并约定该份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第二份合同签订后,广信安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开具了9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南粤科伦公司。2017年9月29日,广信安公司委托深圳市实瑞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的PH8户外全彩屏及三面翻广告机广告牌钢架结构构件的安全性进行检测。经检测,涉案广告牌钢结构布置较为合理、荷载传递路径明确、截面尺寸满足规范构造要求、支撑体系与面板间通过节点锚栓链接、节点连接良好。综上所述,涉案广告牌钢架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要求。广信安公司亦将该检测报告交付给了南粤科伦公司,同时提出尽快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广告牌进行验收并支付剩余货款。但南粤科伦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验收。广信安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南粤科伦公司邮寄送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竣工验收表等文件。南粤科伦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收到上述资料后,仍拒不进行验收。但南粤科伦公司在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自行使用涉案广告牌,并对外租赁收取租金。根据合同第九条第3款约定,南粤科伦公司在收到广信安公司送达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竣工验收表等文件后不组织验收的行为,应当视为默认南粤科伦公司对工程验收通过。南粤科伦公司自行使用并对外租赁收取租金的行为,同样应视为对涉案广告牌进行了验收。实际上,广信安公司所安装的PH8户外全彩屏及三面翻广告符合合同的约定的质量及使用要求,而南粤科伦公司多年来亦一直正常使用涉案广告牌并对外租赁赚取收益。广信安公司为了维护与南粤科伦公司之间的良好关系,一直采取催告的方式要求南粤科伦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南粤科伦公司不但拒不支付,反而要求广信安公司支付所谓的“违约金”。广信安公司认为,南粤科伦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不但有失基本的商业诚信,且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广信安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反诉请求。
南粤科伦公司辩称:广信安公司所述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一、广信安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提供的PH8户外全彩屏LED以及三面翻广告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期间广信安公司有派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但主要故障仍无法解决。因为广信安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南粤科伦公司造成了惨重损失。二、广信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南粤科伦公司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亦未向南粤科伦公司提供验收的检测设备,同时涉案产品又事实存在严重缺陷,涉案产品未经验收,广信安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因涉案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南粤科伦公司无法对外经营,不但没有获得任何利益,还遭到意向客户的退约,损失惨重,同时给南粤科伦公司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为此,广信安公司应当赔偿南粤科伦的经济损失酌情后为人民币200万元。四、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应当由专业的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收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仅仅是做公证的,不是专业的产品检测机构,其作出的公证均是表面片断性的,不能作为产品质量合格的依据。五、广信安公司向南粤科伦公司提供的PH8户外全彩屏LED以及三面翻广告机未安装调试合格,未达到验收标准,依据双方的约定,南粤科伦公司不应向广信安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也不存在违约情形,更无理由要求南粤科伦公司支付违约金。六、南粤科伦公司已代广信安公司向第三人支付了整改费用10万元,广信安公司应当返还南粤科伦为其垫付的维修费用10万元。综上,广信安公司在反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广信安公司的反诉请求。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南粤科伦公司是一家经营货物仓储、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广信安公司是一家经营安防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机电产品的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建筑智能化系统等范围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南粤科伦公司与广信安公司就对位于梅江区彬芳大道南创杰金融中心项目裙楼PH8户外全彩屏及三面翻广告机的安装工程达成合意。南粤科伦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预付了工程款50万元给广信安公司。广信安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随即安排采购、安装,并于2017年2月左右完成安装工程。2017年6月6日,南粤科伦公司与广信安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广信安公司承包南粤科伦公司位于梅江区彬芳大道南创杰金融中心项目裙楼的PH8户外全彩屏、三面翻广告机项目,并对项目内容、价款及权利、义务内容进行约定,其中约定总价款为105万元。其中合同书第2.2.1-5条约定制作期为自广信安公司收到南粤科伦公司定金后15-18个工作日内由工厂发货,25日内完成安装调试。第6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南粤科伦公司应在1天内支付50万元,安装完成经过南粤科伦公司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支付45万元,剩余10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由南粤科伦公司无息付清给广信安公司。第7.1条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显示屏屏体及钢结构提供2年的免费保修服务并提供技术支持,时间从南粤科伦公司在设备交付地验收签字之日计算;广信安公司应保障设备的完好使用时间控制在99%以上,如LED屏出现连续3-5天无法使用,保修期相应顺延1个月并承担损失。第7.6条约定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广信安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安排工程师免费上门排除故障,如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处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第8.2条约定广信安公司在交货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由双方会同监理共同对LED显示屏的安装基础承载核实计算、钢结构框架工程的制作安装、产品性能按照国家最新相关规范进行测试验收,广信安公司提供验收的检测设备和完成验收后的完整竣工资料给南粤科伦公司,若未能发现功能、技术基表与合同附件规定的参数指标不服之处则认为验收通过。第9.2条约定南粤科伦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每延迟1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第9.3条约定显示屏生产完工及安装调试完毕,广信安公司分别以书面通知南粤科伦公司进行验收,南粤科伦公司出具书面验收报告给广信安公司;如南粤科伦公司收到通知后3天内不进行组织验收,则视为南粤科伦公司默认验收通过。第9.6条约定广信安公司所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附件规定的,南粤科伦公司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广信安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合同附件规定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误工,广信安公司应向南粤科伦公司支付每日按合同总额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签订协议后,广信安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开具了合计金额为95万元的PH8户外全彩屏、三面翻广告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签订协议后,广信安公司委托深圳市实瑞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对梅州市科伦商贸有限公司LED显示屏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鉴定。深圳市实瑞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书》,检测鉴定结论为该广告牌钢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的安全要求。
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南粤科伦公司经理与广信安公司原员工吴姗在微信中多次提出涉案LED屏存在大片黑屏、小块黑屏的现象,吴珊亦表示派人进行维修。2019年7月5日,南粤科伦公司向广信安公司邮寄《通知书》一份,载明双方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合同书,在广信安公司安装项目货物后,从安装之日起二年多时间广信安公司提供的LED屏幕频繁出现运行异常,多次出现大面积黑屏、小面积多处黑屏、停止运行等异常情况,给南粤科伦公司LED屏营运和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广信安公司多次维护,根本无法解决黑屏显示问题,近期也没有及时接受维护要求,停止了对项目的维护、保修服务。因广信安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及验收要求,导致至今无法验收。现要求广信安公司在收到通知书7天内对合同项目货物出现的运行异常问题彻底解决,并保证此后项目能正常运行,如逾期未解决运行异常问题,将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2019年8、9月,广信安公司员工与南粤科伦公司的经理在微信中就涉案项目整改问题进行沟通,双方对广信安公司与梅州市威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整改、维修均无异议。2019年9月8日,广信安公司与梅州市威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梅州科伦大厦LED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载明因广信安公司承建的梅州科伦大厦LED屏建设工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为保证LED屏整改维保、维修的及时性,将该工程维保整改部分分包给梅州市威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包工程维保整改部分内容为:1.科伦大厦LED屏钢架除锈、刷漆,2.科伦大厦LED屏电源整改更换、排线处理,3.对已坏模组更换,4.LED屏楼面的防水处理,5.负责整改后的工程验收、工程项目后期维保、维修1.5年,6.附件整改内容及更换设备详细清单,7.附验收表;分包合同总价为28.325万元等内容。其中附表中载明整改部分为屏体供电电源、排线及电源接头等六项内容。南粤科伦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转账10万元给梅州市威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明用途为led整改工程款。
2019年10月16日,广信安公司向南粤科伦公司发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载明广信安公司建设的《LED电子屏及三面翻广告牌订购合同》工程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于2019年10月1日试行达到15天正常运行无故障的验收要求,拟定于2019年10月21日在梅州市梅江区*****与梅塘东路交汇处创杰金融中心进行竣工验收。
2019年11月14日,广信安公司向南粤科伦公司发出《关于加快支付科伦大厦LED电子屏项目工程款的申请》,载明广信安公司承建的梅州科伦大厦LED电子屏及三面翻广告牌订购项目于2019年9月30日全部整改完毕并进入试运行使用阶段,2019年10月21日项目使用状况达到南粤科伦公司的要求,请南粤科伦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45万元合同款。
双方因项目验收及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南粤科伦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广信安公司到庭作如上答辩并依法提起反诉,提出以上反诉请求。
2020年9月15日,广信安公司委托梅州市嘉应公证处对安装在梅州市梅江区*****创杰金融中心项目裙楼的PH8户外全彩屏及三面翻广告机的现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梅州市嘉应公证处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粤梅嘉应第2007、2008号《公证书》载明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拍录人对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创杰金融中心项目裙楼的LED广告屏及三面翻广告牌在2020年9月18日上午10时11分至2020年9月18日上午10时21分、2020年9月18日下午16时11分49秒至2020年9月18日下午16时21分51秒期间的现况进行了现场拍录并各制作了照片4张,该照片及光盘录制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以上事实,有经双方质证的《合同书》《收款收据》《梅州科伦大厦LED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关于加快支付科伦大厦LED电子屏项目工程款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梅州市科伦商贸有限公司LED显示屏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2020粤梅嘉应第2007、2008号《公证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据。
诉讼过程中,南粤科伦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粤1402民初2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广信安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80万元为限。广信安公司在提起反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粤1402民初24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南粤科伦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107.7625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审理,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南粤科伦公司与广信安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南粤科伦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预付了款项50万元给广信安公司,广信安公司在签订合同书前已完成合同约定项目的安装工程,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关于南粤科伦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问题。南粤科伦公司主张广信安公司提供的涉案LED屏产品不合格,但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涉案LED屏、广告牌安装后虽存在黑屏瑕疵情形时,南粤科伦公司并未拒绝接收,且一直未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南粤科伦公司向广信安公司提出了问题后,广信安公司亦提供了维修服务。另外,根据公证处现场监督拍录的视频显示,涉案LED屏现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由此可见,涉案项目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完成安装,且广信安公司在对涉案LED屏维修后现能正常使用,广信安公司已履行交付成果义务。现南粤科伦公司以广信安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并退还已付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南粤科伦公司要求广信安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问题。南粤科伦公司以广信安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广信安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一、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工程款申请书的内容及相应的照片可以证实,在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广信安公司提供的LED显示屏确实存在大块黑屏、小块黑屏的现象,且在此期间广信安公司亦进行了维修义务,由此可以证实广信安公司交付的成果存在质量瑕疵并在2019年9月30日完成整改进入试运行使用阶段,在2019年10月21日达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现南粤科伦公司要求广信安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对于违约金的计算。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9.6条约定每日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南粤科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因质量瑕疵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广信安公司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结合涉案合同南粤科伦公司实际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况及广信安公司维修情况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酌定以已付款项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宜。结合双方签订合同日期及合同约定的25天安装调试时间,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17年7月2日。综上,广信安公司应向南粤科伦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21.025万元(50万元×0.5‰×841天)。对南粤科伦公司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对广信安公司要求南粤科伦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5万元的问题。首先:南粤科伦公司仍欠广信安公司款项数额问题。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南粤科伦公司在2016年12月13日预付了50万元给广信安公司。南粤科伦公司主张支付给梅州市威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10万元属支付给广信安公司的款项,广信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虽然南粤科伦公司转账给梅州市威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10万元备注为整改费用,但南粤科伦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10万元是受广信安公司委托、授权支付的,现广信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南粤科伦公司主张该10万元属支付给广信安公司的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105万元,现南粤科伦公司仍有55万元未支付给广信安公司。第二、广信安公司现主张南粤科伦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是否符合规定。虽然双方对涉案产品未进行正式验收,但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光盘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项目在2017年安装完成后,双方一直进行沟通协调,在2019年9月梅州市威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整改、维修后,涉案LED屏已能正常使用。广信安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南粤科伦公司发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通知南粤科伦公司在2019年10月21日到现场进行验收,此后南粤科伦公司亦未向广信安公司提出涉案项目存在问题。因此,虽然广信安公司未提供双方签字的验收单,但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9.3条约定,应视为南粤科伦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默认验收通过。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6条约定,南粤科伦公司应在验收通过后支付45万元,剩余10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支付。另外,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7.1条约定,广信安公司应向南粤科伦公司提供自设备验收之日起计算2年的维修服务。因此,南粤科伦公司应向广信安公司支付45万元,剩余10万元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支付,对广信安公司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对广信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广信安公司主张自2017年12月2日起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虽然广信安公司在2017年11月27日邮寄了验收通知书给南粤科伦公司,但从双方聊天记录内容可证实,涉案项目因存在黑屏现象,双方一直在协商处理,南粤科伦公司未进行验收存在正当理由,广信安公司在此期间亦未要求南粤科伦公司支付款项。另外,根据广信安公司发出的《关于加快支付科伦大厦LED电子屏项目工程款的申请》内容可见,广信安公司承建的涉案项目于2019年9月30日全部整改完毕进入试运行阶段,2019年10月21日使用状况达到要求。因此,广信安公司主张南粤科伦公司从2017年12月2日开始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6条约定,南粤科伦公司应在验收通过后支付45万元给广信安公司,而广信安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南粤科伦公司发出支付工程款申请。因此,广信安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2019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因南粤科伦公司实际逾期付款的金额为45万元,故违约金应以45万元为基数计算为宜。广信安公司自愿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南粤科伦公司应支付从2019年11月15日起,以4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45万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广信安公司。对广信安公司的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深圳市广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1.025万元给本诉原告梅州市南粤科伦商贸有限公司;
二、反诉被告梅州市南粤科伦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同款45万元给反诉原告深圳市广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反诉被告梅州市南粤科伦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9年11月15日起以4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45万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反诉原告深圳市广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驳回本诉原告梅州市南粤科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广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200元(南粤科伦公司已预交36000元),由梅州市南粤科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047.2元,深圳市广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2.8元,由本院退还4800元给梅州市南粤科伦商贸有限;本诉保全费4520元(南粤科伦公司已预交),由梅州市南粤科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331.7元,深圳市广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49.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49.31元(广信安公司已预交),由梅州市南粤科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138.13元,深圳市广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1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梅芬
审 判 员  宋嘉奕
人民陪审员  丘丹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