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2213号
原告: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水秀镇水秀村。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伟,女,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煜,男,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献县金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高官乡郭尚村庄。
法定代表人:郭金光。
原告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献县金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贾世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