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3814号
原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纬十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爱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辉,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县水秀乡水秀村。
法定代表人:王豫霞,该合作社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太谷县鸿昊养殖专业合作社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