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世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5号
申请人:四川盛世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NNDC83。
法定代表人:龚丽娜。
被申请人: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自贸区)代码:91500109203200088U。
法定代表人:王前义。
申请人四川盛世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1月4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盛世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四川盛世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丹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孟成城
书记员秦胜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