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世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盛世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2单元11层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NNDC83。
法定代表人:龚丽娜。
被申请人: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088U。
法定代表人:王前义。
四川盛世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执保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四川盛世合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盛世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盛世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丹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孟成城
书记员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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